1.

問:

在什麼情況下須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答:

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任何於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均須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亦適用於在該日或以後所簽立的售賣轉易契(除非有關交易的買賣協議於2013年2月23日之前已簽立)。

然而,「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於在簽立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購買住宅物業時,買方或承讓方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是代表自己行事,以及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此情況下,舊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另見以下第1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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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購入一個非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另見以下第12題〕,「從價印花稅」新稅率適用於購買所有非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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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從價印花稅」的新稅率為多少?

  

答:

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新稅率
2,000,000元或以內 1.50%
2,000,001元至3,000,000元 3.00%
3,000,001元至4,000,000元 4.50%
4,000,001元至6,000,000元 6.00%
6,000,001元至20,000,000元 7.50%
20,000,001元或以上 8.50%


〔超過每一稅階界限而須用較高稅率計稅時,可用「特別寬減」的計稅方法計算「從價印花稅」。詳細的新稅率表,另見以下第3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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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由買方還是賣方以新稅率支付「從價印花稅」?

  

答:

與現有的機制相同,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負上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換言之,不論買賣雙方是否另訂不同的協議,在法律上,買賣雙方有相同的責任繳納「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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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對住宅物業的賣方,有甚麼建議?

  

答:

住宅物業賣方應清楚知悉如買賣協議 / 或售賣轉易契少付「從價印花稅」,文件的所有簽立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少付的印花稅及有關罰款的法律責任。因此,當簽立人聲稱「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於該交易文書時,賣方應明白如買方最終不符合可以以較低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稅的條件,他有可能被追收少付的「從價印花稅」及有關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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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如何界定是否擁有住宅物業?

  

答:

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而言,如一個人擁有某住宅物業的實益權益,或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因此,即使物業是以受託人名義註冊,他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如果他與其他人聯權擁有一個住宅物業,或他是該物業的分權擁有人,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亦會被視為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如某人簽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購入物業時,亦會被視為擁有該物業的實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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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如何顯示買方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答:

當提交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予印花稅署申請加蓋印花時,如聲稱「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買方須作出法定聲明,聲明他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印花稅署會核實有關資料是否正確,包括查閱土地註冊處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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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問:

對在2013年2月23日前已簽訂臨時買賣協議,但在該日後才簽署買賣協議購入物業的人士,「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就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協議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對於在2013年2月23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協議購入物業的人士,會被視為在2013年2月23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因此,「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並不適用於購買該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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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如何判斷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

  

答:

與「買家印花稅」的條件相同,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主要包括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人士〔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的定義〕,亦包括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第25(e)條無須申請發給或換領身分證的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而該等人士如申請發給或換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便有權獲發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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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問:

所有股東和董事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有限公司,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購入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如有限公司〔不論其股東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取得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否則,須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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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問:

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為另一位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是否須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答:

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他在購買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為理由,聲稱「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於購買該住宅物業,他必須是代表自己行事。因此,以信託受託人身分替另一人士簽署買賣協議,須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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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問:

在甚麼情況下,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不適用?

  

答:

我們建議〔有待有關法例的通過〕,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i) 買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i) 由多於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ii)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v) 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舊的稅率適用〕;
(v) 提名一名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舊的稅率適用〕。如該名近親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則無須繳納「從價印花稅」。
(vi) 購買人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vii) 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取得已承按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
(viii) 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的規定,將物業轉讓給已故人士的遺產受益人;
(ix)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的物業買賣或轉讓;
(x) 把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xi) 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包括空地〕作為重建之用〔見以下第26題〕;
(xii) 因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而被收回、或因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或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作出售賣令被收購舊物業,而購入有關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及
(xiii)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接受餽贈的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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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問: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3年2月1日購入住宅物業,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由於新措施只針對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的物業交易,因此,「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並不適用。「從價印花稅」會按舊的稅率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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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問: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共同購買一個住宅物業。他們在香港均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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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問: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宅物業,他與他的配偶〔他的配偶在香港已擁有一住宅物業〕共同購買另一住宅物業。是否只須就該另一住宅物業一半的價值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答:

如住宅物業是由多於一名人士共同購入,而其中一人在購入該住宅物業時,已在香港擁有另一住宅物業,則不論各人所佔物業業權的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全部購入價或總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付新稅率的「從價印花稅」。就這類情況,聯權擁有人之間是否近親沒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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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問: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在2013年2月23日,他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2013年3月23日簽立的買賣協議,加入他配偶〔他的配偶在香港已擁有一住宅物業〕的姓名,成為其中一位聯權擁有人。「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上述物業交易須先按舊稅率,就臨時買賣協議(在某些情況下,就買賣協議)繳納「從價印花稅」。當加入其配偶的姓名時,須就買賣協議徵收另一筆的「從價印花稅」,款額是按本身的代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但減去一半印花稅,即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的業權,按舊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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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問:

如當加入該名配偶的姓名時,她在香港沒有其他住宅物業,問題(16)的答案是否有分別?

  

答:

在上述情況,加入配偶姓名可豁免所有「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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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問:

甲先生在香港已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在2013年3月1日,他承繼了一個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從離世者遺產中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繼承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物業〔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無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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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問:

乙先生由一位已故人士承繼了位於香港的住宅物業X,他現打算購入另一住宅物業Y,「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由於在購買物業Y時,乙先生已擁有另一個住宅物業〔即物業X〕,所以「從價印花稅」新稅率將適用於購買住宅物業Y的買賣協議/轉易契,這與乙先生以何種方式取得物業X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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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問:

在2013年3月1日,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首物業〕,在交易完成前,他簽署另一臨時買賣協議,購入另一住宅物業〔次物業〕。他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由於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首物業時,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所以用作購買首物業的買賣協議會按舊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但由於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次物業時,已擁有首物業,所以用作購買次物業的買賣協議,須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當某人簽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購入物業時,會被視為擁有該物業的實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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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問:

丙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2013年2月1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2013年2月23日所簽立的正式買賣協議內加入丁女士的名字。丁女士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她與丙先生並非近親。以上交易是否須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答:

在上述例子,當丁女士簽署買賣協議時,她會被視為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從丙先生購入部分業權。由於丁女士並非丙先生的近親,「從價印花稅」新稅率將適用於轉讓物業的買賣協議。除其他可能適用的印花稅〔例如「買家印花稅」〕外,正式買賣協議會,以新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款額是按本身的代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但減去一半印花稅,即丙先生所佔的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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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問:

戊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除了在香港擁有一個非住宅物業外,沒有其他物業。在2013年2月23日,他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如戊先生在購入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及他是代表自己行事,「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並不適用。他擁有的非住宅物業不會影響是否須以新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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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問:

己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澳門擁有一個住宅物業,但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物業。在2013年2月23日,他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就以新稅率徵收的「從價印花稅」而言,香港以外的住宅物業是不相關的。如己先生在購入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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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問:

轉換住宅物業是否可獲寬減?

  

答:

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住宅物業A的同時,打算出售另一住宅物業B〔他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首先須以新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但如他可提交證明文件,證實物業B在他簽署買賣協議購入物業A的6個月內售出。他可以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相當於按舊的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與已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的差額〕。此外,在申請退款時,必須已完成有關出售物業B的交易。退款的申請的一般期限為文書簽立日期的兩年內〔在這例子,即購買物業A的買賣協議〕。有關寬免主要是適用於轉換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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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問:

對在購買新住宅物業時,已出售其原有所擁有的住宅物業的人士,「從價印花稅」新稅率是否適用?

  

答:

就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協議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對於已訂立買賣協議出售住宅物業的人士,會被視為已處置有關物業。假如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新住宅物業時已簽訂買賣協議出售所有其他住宅物業,他只須按舊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但如果當中任何的交易未能完成〔即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他會被追回反映新舊稅率的印花稅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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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問:

一個人收購物業作重建用途,是否可享有寬免?

  

答:

有待有關法例的通過,我們建議在「買家印花稅」下,給予購買住宅物業作為重建的寬免,同樣適用於以新稅率計算「從價印花稅」的稅制下,涵蓋購買住宅和非住宅物業作為重建的情況。部分印花稅〔相當於按舊的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與已繳付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的差額〕可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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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問:

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須於何時繳交?

  

答:

有待有關法例的通過,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須在買賣協議/轉易契簽立日期後30天內加蓋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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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問:

住宅物業交易的過渡期安排為何?

  

答:

在建議的法例通過前,所有須徵收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文書須按舊稅率加蓋印花,少繳付的「從價印花稅」〔即新舊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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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問:

非住宅物業交易的過渡期安排為何?

  

答:

在建議的法例通過前,會先按舊稅率在轉易契簽立日期後的30天內,就轉易契徵收印花稅。少繳付的「從價印花稅」〔即新舊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如轉易契已加蓋了適當的印花,則有關緊接轉易契前所簽立的買賣協議只須繳納100元印花稅。如簽立其他緊接的買賣協議,但沒有因此而簽立轉易契〔例如確認人個案〕,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就其他所有的買賣協議,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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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問:

如在繳納了「從價印花稅」後取消了有關買賣協議,可否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從價印花稅」?

  

答:

與現有的機制相同,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2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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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問: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宅物業,在同一日,他簽署多份買賣協議,購入多個住宅物業。那宗交易可按舊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而那些交易須按新稅率繳納?

  

答:

最先簽立的買賣協議會按舊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而其他買賣協議則會按新稅率徵稅。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須就每一份聲稱可獲豁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作出法定聲明,聲明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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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問: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宅物業,他簽署一份買賣協議,同時購入多個住宅物業單位。那一個物業單位可按舊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而那些住宅物業須按新稅率繳納?

  

答:

印花稅是以文書為基礎來徵收,由於只有一份買賣協議,所有在合約內的物業單位均可按舊稅率,繳納印花稅。事實上,在買賣協議內的所有物業單位會被視為單一的「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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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問:

假如在修訂條例通過後,物業價格下跌,買家是否可以根據較低的市值繳納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或如有關文書是根據舊稅率計算,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從價印花稅」?

  

答:

不可以。印花稅是根據文書上所訂明的代價款額或簽立文書時物業的價值來計算。印花稅不會受日後物業價格轉變所影響,不論是上升或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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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問:

「從價印花稅」新稅率〔包括特別寬減〕的稅率為多少?

  

答:

詳細的「從價印花稅」新稅率表如下:                                                                                                                                                          

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新稅率
2,000,000元或以內 1.50%
2,000,001元至2,176,470元 30,0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額的20%
2,176,471元至3,000,000元 3.00%
3,000,001元至3,290,330元 90,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額的20%
3,290,331元至4,000,000元 4.50%
4,000,001元至4,428,580元 18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額的20%
4,428,581元 至6,000,000元 6.00%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36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額的20%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7.50%
20,000,001元至21,739,130元 1,50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額的20%
21,739,131元或以上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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